未成年人司法关注行为人而不是行为本身,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状态,而不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报应和制裁,因此,教育和保护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程序的始终,也是其基本立场。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诉法》第277条第1款)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案件。但是,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必须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否适用这一程序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外,还必须考虑处理案件时的年龄。
2、我国《高法解释》第550条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3)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4)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立法背景】: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是因为审理这类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帮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保障工作效果。
问:某幼儿园教师涂某为了防止其看护的幼儿哭闹,对多名幼儿扎针(经鉴定,幼儿所受的伤不构成轻微伤),社会影响较大,该案能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答案是:可以由未成年案件审判组织审理,因为该案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来源:渡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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