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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撞了我的车,保险公司赔不赔?

随着物质生活提高,同一主体名下有两辆以上车辆的情况并不少见,同一主体名下两车相撞事故发生几率也随之上升,当无责车辆受损,受损车辆的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保险赔付后可向肇事方(同一车主)追偿”为由,主张两相抵消而拒赔?下面跟着小编看看今天的判案说法。


===案情简介===

甲、乙两车的所有人均系A公司。A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甲车与常某驾驶的乙车发生碰撞,造成甲车车损,交警部门认定常某负全责。甲车经保险公司定损为15,140元,A公司照此修理甲车并取得相应发票,另支付施救费1,000元。甲车于2017年向B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因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A公司向B保险公司索赔甲车的车辆损失保险金。


审理中,A公司陈述,其为乙车向案外人C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但是交强险约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受到损失)不予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因此,原告向C保险公司索赔未果。B保险公司认为:

第一,两车均系A公司所有,不能排除本案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第二,其赔偿A公司后,法定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权向肇事车辆追偿,肇事车辆又系A公司所有,则保险赔偿义务与追偿权相抵销。

Q1

事故真实性如何认定?

A :一方面,虽然肇事车辆、受损车辆均系A公司告所有,但事发于公共路段,A公司系物流公司,名下若干车辆接续行驶系合理情形,存在发生碰撞事故的可能性,且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方面,B保险公司认为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但仅提出可能性,未确认“存在故意”,更未就“故意”进行举证,故法院对涉案事故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q2

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

车辆损失保险责任?

A :本案实际系一起简单的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案件。被保险人A公司驾驶员张某在驾驶甲车时因被碰撞造成损失,属于车辆损失保险最常见的保险事故,且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当然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予以理赔。

Q3

若B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能否取得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再向A公司

(同为肇事车辆方)追偿?

A :该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难点。B保险公司实质也并未否定其保险赔付责任,而是以该赔付责任得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相抵消为由拒赔。法院认为:

第一,从保险宗旨来看,其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代位追偿,则保险人将损失又转嫁至被保险人,使得被保险人已支付保费购买的保障失去意义,是对保险制度机理的重大破坏。

第二,保险人代位请求权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权必然发生于两方以上的主体之间,被保险人对自己显然不存在请求权,事实上也不可能向自身请求赔偿;且保险条款对保险人所代位的权利也明确表述为“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权利,“第三方”之文义显然指被保险人之外的主体。

第三,《保险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排除了非故意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的追偿权,其原理在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与被保险人具有共同利益,则举重以明轻,当然应当排除同样情形下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据此,B保险公司不能享有对A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自然不可以此抵消其保险赔偿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A公司保险金16,140元。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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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我的车撞了我的车,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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