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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法第 56 条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建议参考:

1、在停车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法的停车地点,避免违法停车。

2、如遇交警执法,应积极配合,听取其指出的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立即驶离或改正。

3、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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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违反道路交通法第 56 条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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