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建议参考:
1、请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2、若遇到车辆违停阻碍交通的情况,可以拨打 122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交警部门举报。
3、在接受处罚时,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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