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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原则。

“一调”指的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裁”是指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审”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程序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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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wgxxldzyclzddyzs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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