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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雇主和定作人都要对受伤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案情介绍

2021年8月8日,金辉废品回收站(个体工商户)向码头公司购买位于一台码头吊,双方约定由码头公司委托回收站进行拆除(折合计算废钢每吨3000元)。后回收站临时聘用了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阿兵,完成拆除切割作业期间每天工资400元。同年8月10日上午,阿兵在切割钢绳时,断开的钢绳弹到阿兵胸部造成受伤。随后,徐永林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阿兵因外伤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残疾。

因此次事故,当地应急管理局以阿兵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未对阿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该回收站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日,以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码头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事后,因阿兵与回收站、码头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收站、码头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其中,阿兵为提供劳务一方,回收站为接受劳务一方,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回收站在明知阿兵没有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仍临时雇佣阿兵,且涉案工程没有制定拆除方案、没有对阿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下,造成阿兵在工作中受伤,对此回收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码头公司将涉案码头吊出售给回收站,但双方之间又存在委托拆除关系,故双方之间包含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码头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回收站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阿兵明知在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本案切割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对于阿兵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酌定码头公司承担35%的责任,回收站承担45%的责任,阿兵自担20%。


三、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确定事故发生过程中各过错方各自的过错比例是判定损害赔偿比例的前提条件。作为雇主而言,常见的责任抗辩理由如下所示:

1、权衡工伤待遇与人损赔偿

虽然伤者与雇主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伤者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雇主在对比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各自的赔付金额后,若按照工伤待遇计算雇主承担的赔偿金额更少的,则可能会按照工伤待遇去主张。

2、雇员自身存在过错

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如雇员自身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常见的过错如:雇员饮酒后工作、没有相应行业的从业资质、自身提供的工具存在缺陷、自身患有不适合工作的疾病、工作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

3、雇主尽到了管理义务

雇主在接受劳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例如,雇主提供证据证明,雇主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采取防范措施以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对雇员进行了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在施工过程中,也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对违规违章等不当作业及时制止和纠正。

4、定作人或者发包人存在过错

如与雇主建立合作关系的一方,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例如,承揽合同关系下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如要进行私下和解解决的,本律师认为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当事人自认承担的责任概述、列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条件以及协议生效后受害人对追责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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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为何雇主和定作人都要对受伤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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