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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之律剑应静
高某与沈某2017年相识并恋爱,同年订婚并在老家举办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2018年1月两人生育一女,2018年6月因发生矛盾而解除了同居关系。
高某与沈某同居分手后,非婚生子女如何确认其抚养权归属?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抚养权归属问题,双方首先应当协商。
高某与沈某未能协商一致,便诉至法院。高某与沈某均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经查明双方均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但两者的女儿不满两周岁,年龄尚幼。依照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因母亲高某不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由母亲高某抚养。
非婚生子女交由母亲高某抚养后,抚养费能否向父亲主张?可以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或者高中毕业。所以非婚生子女交由母亲高某抚养后,抚育费依然可向父亲沈某主张。结合沈某的月收入和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水平,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沈某有定期探视的权利。
律师建议: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它不同于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约束,容易产生利益损害及情感伤害的风险。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男女双方应该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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