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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交付事故车辆致使车辆贬值,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取回事故车辆后

A保险公司将事故车辆公开拍卖

但由于谭某逾期返还车辆

最终只取得拍卖款11000元

后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谭某赔偿因其逾期返还车辆

所致车辆贬值的损失


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协议明确约定谭某负有交车义务,前案判决生效后,谭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交车义务,相反A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是通过执行程序直至2020年方取得车辆。该时间已超过协议约定的交车时间近三年。A保险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变现事故车辆价值仅为11000元,原协议确定的车辆残值为6万元,故谭某应承担其迟延履行所致车辆贬值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

谭某应向A保险公司支付

车辆贬值损失49000元


来源: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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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未及时交付事故车辆致使车辆贬值,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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