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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甄选通用版10篇

摘要: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1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28.1检查公司财务;

28.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8.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28.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8.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28.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2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各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二条未经多数A轮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在公司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管理层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出售、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任何部分,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权利负担。但创始股东向其全资持有的主体转让股权的不受该等限制(前提是该等创始股东及其受让方仍受交易文件的约束,且该等创始股东就该等受让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及股东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A轮投资人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受任何限制。

第十三条在遵守与执行前述第十二条约定的前提下,A轮投资人依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对任何管理层股东出售的公司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任何A轮投资人决定不行使或放弃行使前述优先购买权,则该等A轮投资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共同出售权。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3

文中蓝色字体后会有风险提示)为了进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内容,对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于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股东均已到会。股东会一致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如下:风险提示: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决议未经与会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归于无效。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董事会决议设计业务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______公司股东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4

第十四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5.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5.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5.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15.4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15.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5.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5.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5.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5.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5.10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关公司的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1/2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必须包括多数A轮投资人)同意方可通过,《公司法》规定应经代表公司2/3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的事项,还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6.1修改章程;

16.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回购任何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16.3合并、分立、并购、重组;任何使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交易,不论是通过单独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4清算、解散、终止;批准清算报告;对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歇业、破产、清算的事件做出决议;

16.5变更公司形式;

16.6对公司的营业范围做出任何重大变更;实质改变或终止公司的主营业务;参与任何与主营业务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或者实质修改公司的经营计划;

16.7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

16.8批准或实质修改年度财务预算或决算、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计划合称为“预算和经营计划”);

16.9批准或实质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16.10公司全部或实质部分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11设立任何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设立、解散或出售任何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16.12兼并或收购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或大部分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权、投票权或其他权益,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13批准通过合格上市方案,包括上市的重要条款和条件,例如上市地点、时间、估值、发行价、中介机构(例如承销商、投行或财务顾问)的委任等;

16.14公司的董事会人数、选举和免任规则的改变;增加或减少董事会的决策权;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或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16.15批准通过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任何实质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预留股权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16.16批准分红或任何利润分配;

16.17对本次增资及本协议项下任何有关投资人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权力或有利于投资人的规定作任何形式的修改、变更或删减;

16.18以任何形式向除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批准、设置或授予权利,以使其权利优先于或者等同于投资人的股东权利(法定股东权利除外)或股东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16.19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除劳动合同下规定的薪酬外);及

16.20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各方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股东会会议;但前提是参加会议的每一股东均能听到其他每一股东的意见;此外,每一股东必须确认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出席时向公司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在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时事先向公司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未进行确认的股东无权于会上发言或表决。

第二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5

各位董事: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_______条原内容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

(一)利润分配所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_____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应充分考虑现金分红的原则。

(三)利润分配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应至少每_______年重新审定一次利润分配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_____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_______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说明相关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应积极充分听取_____董事意见,并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制定或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积极为股东提供包括网络互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投票在内的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_____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_____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_____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_____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_____意见并公开披露。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_____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_____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_____%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_____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_______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议案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董事予以审议。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6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7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一个法人(自然人)股东投资: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原件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8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全体股东于年月日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除非本章程另有明确约定,本章程中出现的术语的含义应与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另行书面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该另行书面约定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约定的事宜,按照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若本章程的约定不如股东协议全面或清晰的,以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公司章程。

创始股东一

签署:

创始股东二

签署:

A轮投资人一(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二(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X(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

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篇10

(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股东)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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