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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谁担责?

外卖小哥穿街过巷,与时间赛跑

殊不知抢时抢快

一不留神

送单路上就容易出现“闪失”


那么问题来了

外卖小哥撞伤行人

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介


01


米某系某外卖平台的骑手

某日,在配送外卖的途中

米某骑着电瓶车超车时

不慎与李某的电瓶车发生碰撞

造成李某左锁骨骨折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

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达15万余元

遂起诉至天津红桥法院


案件审理


02


通过召开庭前会议

承办法官将各方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



外卖平台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某网络公司

该网络公司与米某签订

《网约配送员协议》

米某通过平台APP接单配送

该网络公司通过第三方APP

向米某发放工资



被告各方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出了抗辩:


骑手小哥:


我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我的单位和保险公司来赔偿。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只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对于保险赔偿范围外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应当由网络外包公司和骑手承担。


网络外包公司:


骑手与公司仅是合作关系,公司为骑手投保了骑手意外保险,对于保险赔偿范围外的项目,因保单系事发当天系统自动生成,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应免除其责任。


最终

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条款项下的赔偿项目

网络外包公司和外卖小哥

共同承担剩余项目部分


网络外包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外卖平台一般与外包公司签订协议,再由外包公司与骑手签订合同,形成劳务关系,骑手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侵权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外包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公司享有追偿权,可以依法向外卖小哥追偿。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随着外卖平台管理日益规范,外包公司一般都会为骑手投保骑手险。本案中,根据骑手意外险保险单,“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01

@外卖小哥:

外卖单子虽重要,人身保障是第一。要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同时别忘记购买自身伤害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提高自身偿付能力。

02

@外卖平台:

外卖平台应规范劳动用工,除了要为外卖员投保商业保险外,还需对外卖员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涉诉案件,要积极应诉答辩举证,协助做好被侵权人与外卖员、外包公司、保险公司等的联动调解工作。

03

@外包公司:

外包公司要与外卖员确立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对外卖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配送服务工作的内容、注意事项、交通法律法规等加强培训履行自身的管理责任,减少不安全因素。



法条链接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天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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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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