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新业态用工纠纷
本期作者:史晨璐
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近年来
点外卖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
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骑手与外卖平台有无劳动关系?
骑手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谁来承担责任?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关注新业态用工模式,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保障骑手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外卖行业安全管理和治理路径提供参考。
01
案例一
骑手与外卖平台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A公司是某外卖平台的运营商,A公司与B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由B公司负责该平台部分众包业务。五年前,小王在该外卖平台注册成为骑手,从事外卖配送业务。注册时,小王与B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及其他管理规范文件。
小王称五年间,其无数次被以虚假数据为由扣罚工资。期间,小王对B公司提起诉讼,该案确认小王与B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随后,小王又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但仲裁失败,故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和A公司形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小王与A公司不具有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或事实。其次,小王与B公司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合法、有效,小王与B公司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最后,小王在外卖平台自行注册、自主接单,每单一结,无保底工资,A公司对其不考勤,无劳动法上的人身隶属性特征。
综上,判决驳回了小王要求确认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当前,外卖骑手用工关系复杂,围绕网络经营平台,存在外卖平台、外包企业与外卖骑手三方主体,平台与骑手的合作模式以及薪金支付方式又存在不同类型,导致确认外卖骑手的用工关系性质需拨开层层迷雾。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一般用工的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是短期用工、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质还是劳动关系。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在薪酬获取、日常工作管理都难以看出劳动法上的人身隶属性,加之一般情况外卖骑手会与外包单位签订协议,在存在协议的前提下,应当优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按照协议履约,一般认定为骑手与外包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受双方协议的约束与保护。
02
案例二
骑手发生交通事故,
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小吴是某外卖平台的骑手,C公司系该外卖平台的运营商。C公司与D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由D公司负责该平台部分众包业务。小吴在该外卖平台注册成为骑手,与D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D公司对小吴的外卖配送活动进行管理,并负责处理在配送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服务质量、事故、纠纷等问题,D公司在E公司为小吴投保骑手专项保险。
某日,小吴在送外卖途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小张发生交通事故,致小张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小张前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小张将小吴、C公司、D公司、E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吴与D公司订立的《网约配送员协议》,小吴在进行配送服务时,接受D公司的管理、督促,由D公司发放报酬、D公司为其投保保险,因此小吴与D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小吴在配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由D公司承担侵权责任。C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小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者派遣关系,小张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关于保险理赔,D公司虽为小吴在E公司投保骑手险,小张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E公司进行理赔,且骑手险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处理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可由D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自行理赔。
综上,法院判决由D公司对小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第一个案例,外卖平台一般与外包公司签订协议,再由外包公司与骑手签订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其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骑手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侵权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外包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随着外卖平台管理日益规范,外包公司一般都会为骑手投保骑手险,当外包公司因骑手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后,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来源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字丨史晨璐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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