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
网友提问
甲公司委托某科研机构乙机构研发新药品,双方签署委托开发合同。合同对研发药物的内容、范围、形式、要求、双方职责、费用、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了明确约定。经过多日研究实验,乙机构终于将药物研发出来。甲公司打算将该新药申请专利,乙机构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无权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权由其自己享有。那么,委托人甲公司是否享有该药的专利申请权?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委托人甲公司不享有该药的专利申请权。
本案中,甲公司虽然为药品的委托人,双方也签署了委托开发合同,但是该合同中并未对技术成果的归属事宜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由此得知,在甲公司与乙机构签署的委托开发合同未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乙机构。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是关于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成果归属的规定。
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利归属,我国采取的是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该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具体地,《民法典》在约定除外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法定除外的限制,从而保留了法律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的专利申请权进行特别规定的可能。同时,《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关于委托人免费实施专利的规定,对于如何实施,给予双方商议的空间,进行约定。
这一规定是从有利于发明创造实质贡献者的角度出发,符合鼓励创新的精神和原则,但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往往是企事业单位,受委托方则是大学、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这种技术的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若合同无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方则有权申请专利,从平衡科技创新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若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一定要注意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同时可以考虑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同所有。
因此,提请大家注意:
1. 委托开发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2. 委托人如果要取得专利申请权,一定要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合同未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3.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依法实施。提醒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新公布的《民法典》将“免费”进行了删除。因此,《民法典》施行后,委托人实施该专利的可以是有偿使用也可以是无偿使用。
4.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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