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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近日,为了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作出了治理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措施。该《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治理未成年人文身,要各方面共同协同。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民政部门都应当在工作之中指导、规范提供文身的服务机构,杜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情况发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否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人身权“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体权等。其中,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但是,未成年人拥有身体权,包括对身体的有限支配权和相对的自由权,法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是文身可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未成年人应谨慎决定。
法律不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法律禁止文身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通过限制经营者的经营权来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有时,限制一定程度的自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文身容易,但完美消除文身却是一件难事,如果文身之后因审美、价值观念的变化而后悔,则已经为时过晚,所以,治理未成年人文身,是一项有益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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