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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销售人员设置业绩指标,员工未达到最低业绩门槛0底薪,违法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
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没有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企业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夜班补贴、高温补贴等。
企业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并且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案例】(2020)豫08民终1379号
章丞(化名)2018年11月入职到焦作市某装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19年2月签订了业务员销售政策及注意事项,约定业务员实习期三个月,底薪2000元,实习期满每月底薪2000元加3%的提成,但如果章丞每月业绩低于30000元,就没有底薪。
章丞每天的工作是到新建小区去发传单介绍装修客户,有意向的客户就带到公司由店面人员接待,洽谈合作。
2019年3月-5月,装饰公司均未向章丞支付工资,章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装饰公司支付工资、提成和奖励。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装饰公司向章丞支付工资6000元、提成480元、奖励500元。
装饰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章丞于2018年11月到装饰公司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装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装饰公司每月向章丞支付工资,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章丞与装饰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底薪是指无论业绩怎么样,都会有这些基本工资,底薪加提成加其他,就是劳动者的工资组成。
装饰公司与章丞约定每月底薪为2000元,那么无论章丞业绩如何,装饰公司都应当每月向章丞支付2000元,装饰公司没有向章丞支付2019年3、4、5月份底薪,章丞请求装饰公司支付2019年3、4、5月份底薪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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