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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申请事由不同,申请主体不同,申请时间不同,请求人院撤销婚姻的时间是知道可撤销事由以后的一年内,但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原则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的状态一直持续,都可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1、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

2、申请的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无效婚姻在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

3、侵害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二)有禁止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跟可撤销婚姻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最重要的就是适用情形完全不同,比如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受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但是,无效婚姻跟可撤销婚姻造成的最终结果是,婚姻关系从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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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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