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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员工加班费,要承担被迫解除经济补偿吗?

【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存在未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秦某原系天津某公司仓管员,秦某主张其2016年就入职天津某公司,天津某公司自2020年12月开始为秦某缴纳社会保险。

秦某主张其2016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大量加班,但天津某公司从未支付其加班费,2021年6月2日,秦某以天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天津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天津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签收。

秦某提交了从天津某公司处复印的2016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考勤表及两位证人的证言。天津某公司不认可秦某存在加班事实,天津某公司主张根据《集团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及加班申请单,存在加班审批制度,没有报批的不视为加班。双方均认可天津某公司通过指纹打卡形式进行考勤管理,天津某公司依法未提交自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的工资台账及考勤记录备查。

秦某与天津某公司就加班费及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秦某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静劳人仲某字〔2021〕第533号裁决天津某公司支付秦某经济补偿金9697.2元;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天津某公司支付秦某两年期间延时加班费及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34524.6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404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天津某公司支付秦某两年期间延时加班费及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34524.6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及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员工有权依据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届时不仅要补发加班费,还应支付解除经济补偿N。

提示劳动者,如能充分举证证明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法院可能会支持员工被迫解除经济补偿,但如因加班费基数不足产生的差额,不排除法院会认定属于工资计算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差异,不支持被迫解除经济补偿。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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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未支付员工加班费,要承担被迫解除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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