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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信用卡诈骗两高解释,2018年12月最新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

201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2018 年 12 月最新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图片来自于网络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1、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 1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 5 张以上不满 25 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 20 张以上不满 100 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 25 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 100 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 张以上不满 100 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 张以上不满 50 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 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0 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0 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3、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 1 张以上不满 5 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 5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4、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5、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欠款情况、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逾期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7、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进行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盖章。

8、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具体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4、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主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过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使用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界限,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无偿占有他人资金的使用,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两个不同罪名,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两者的界限是清楚的,但在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区分两者的界限,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2、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诈骗;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表现为行为人用平和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犯罪主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

加强信用卡的管理

1、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的管理,完善信用卡的申领、使用、注销等制度,严格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资质,防止信用卡被他人冒用。

2、信用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要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不要泄露信用卡的密码、有效期等信息,避免信用卡被盗刷。

3、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信用卡犯罪案件,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1、公众应提高对信用卡诈骗的防范意识,了解信用卡诈骗的常见手段和防范方法,如不轻易泄露信用卡信息、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不相信陌生电话等。

2、银行应加强对公众的信用卡知识宣传和风险提示,提高公众的信用卡使用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众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成为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完善法律法规

1、立法机关应完善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明确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力度,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3、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司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严重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我们应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和打击,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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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刑法修正案信用卡诈骗两高解释,2018年12月最新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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