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对财产规定:
《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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