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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吗

想必许多人对于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并不陌生,这两个法律机关可以说是许多案件审理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甚至必不可少的,而有的时候案件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在这两个机关转移审理,那么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吗?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吗

律师解答:

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律师补充: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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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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