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已销售商品未能落实,仅查获仓库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未销售商品货值怎么认定?如果有相关的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法务时刻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法务时刻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未销售商品货值怎么认定
根据进货单、送货单、记账单、销售价格表等相关单据的价格计算货物价值。
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会获取与确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相关的系列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包含:标价签、商品销售单、进货单、送货单、记账单、销售价格表等书证,嫌疑人的供述,购买商的证言,市场上同类假冒商品的价格等。
标价签是销售方表明价格的方式,实际销售过程中也可能打折销售或给与其他优惠,也可能标价为零售价,实际多为批发,会出现实际销售价格与价签差距很大的情形。销售的假冒商品,许多商户也没有放置标价签。所以,实践中,没有标价签的情况极为常见。即使有标价签,也不能就此认定,应参照其他证据来印证。
进货单、送货单、记账单、销售价格表比较客观真实。但是在实践中,销售者因为明知是假冒的而销售,为了防止被追究责任,往往在这些单据上不注明品名品牌,不写明价格,这也为办理案件带来了难度。
嫌疑人的供述,购买商的证言往往是为了推脱责任,尽量将价格供述的很低,去过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很难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市场上同类假冒假冒商品的价格也是认定未销售假冒商品货值的一个重要参考。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为“同类假冒商品”,是按照生产地、质量还是其他什么因素,依然是一个技术难题。再说,销售假冒商品为行为,销售者都非常警惕,取证工作也是相当困难的。就算取到了市场上同类假冒商品的价格,能不能据此直接来认定为被告人未销售商品的货值也是一个问题,这个价格毕竟不是被告人实际销售的价格,仅仅是一个推算。不同时期,同质同类商品销售价格也会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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