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腿胫骨骨折的伤残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包括骨折的严重程度、愈合情况、对功能的影响等因素,小腿胫骨骨折如果经过及时治疗,愈合良好,对功能影响较小,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如果骨折严重,愈合不良,或者导致了严重的功能障碍,可能评定为九级或更高等级的伤残。
建议参考:如果您遭遇了小腿胫骨骨折,建议及时就医,并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和康复,在治疗过程中,注意保护骨折部位,避免再次受伤,治疗结束后,可以咨询专业的伤残评定机构,了解自己的伤残情况,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和维权。
相关法条:《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附则
**6.1 本标准中的面部瘢痕形成,是指用激光、冷冻、磨削、化学药物等方法去除面部色素沉着和(或)瘢 痕。
6.2 条文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6.3 原《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 中,器官部分缺损的分级是根据器官缺损的程度,划分为 a、b、c、d 四级,本标准中的器官部分缺损的分级是根据损伤造成的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划分为 a、b、c、d、e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是指器官残缺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器官中度缺损是指器官组织结构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器官轻度缺损是指器官组织结构缺损,手术治疗后临床症状明显改善;器官极重度缺损是指人体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器官重度缺损是指人体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严重障碍,有严重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器官中度缺损是指人体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障碍,有严重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器官轻度缺损是指人体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器官极轻微缺损是指非重要器官缺损或畸形,对人体一般功能无明显影响。
6.4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六个关节。
6.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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