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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可能受到客观因素影响,而加重了后果,那么你知道想象竞合是啥意思吗?律师工作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想象竞合是啥意思

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二、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

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

从一重罪处罚。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4: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救心丸(价值3000元),致人死亡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例5: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与对丙的故意杀人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即可。

例6:销售伪劣产品的,使用假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并侵犯著作权的,依法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使用假币罪、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成立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想象竞合的

一、想象竞合的情形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了,则构不成想象竞合犯。所谓的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单单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如上述所说的开一枪打死一个人并打伤另一个人的情形,即一个发生了一死一伤两个结果的行为。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通常是作为,但也可以是不作为。从实际情况看,想象竞合犯可能是一个故意行为,如某人故意开枪向人群射击,打死一人,打伤另两人;也可能是一个过失行为,如某人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一人,重伤另一人;还可能是实施一个行为,但主观上既出于故意同时又存在过失,如行为意图杀害甲某,担心伤害站在甲某旁边的乙某,遂转移位置,选择不易伤害到乙某的角度向甲某射击,结果由于枪法不准,还是将乙某打成重伤,而甲某则幸免于难。这里的行为人的行为对甲某而言是出于故意,对乙某则是基于过失。

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触犯一个罪名的,谈不上是想象的竞合,但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非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如上述故意对人群开枪射击而打死一人并打伤另外两人的例子,就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犯罪构成因而触犯这两个罪名的情况。至于数个罪名是否必须不同,在刑法理论上还有争议。笔者认为,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互不相同的数个罪名,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的,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只有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是数个罪名,;数个相同的罪名,例如数个故意杀人罪,罪名仍然只是一个,也就谈不上是想象竞合犯。并且承认想象竞合犯,目的在于解决当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应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问题。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时,在确定行为的罪名上不会发生疑问,因而将它作为想象竞合犯,对审判工作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个行为触犯同种的数个罪名,例如行为人杀死被害人一家三口,只是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并未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对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明文肯定了这一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紧接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例。

第一,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附加刑,即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第二,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三、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首先,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故中国理论界历来有将其放入犯罪形态研究,还是放在刑法各论里研究的争论。

其二,想象竞合犯如前所述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故将二者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

其三,“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①,即如前所述,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亦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法律常识: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

3、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

一、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如下:

1、当一个构成要件在概念上包括着另一个构成要件之所有构成要件要素时,行为人只要实现一具有特别关系的构成要件,亦必然会实现其他之一般构成要件;

2、当一个刑罚条款只是辅助性地适用着,则这一刑罚条款对于主要条款而言,具有补充关系;

3、当行为实现一个较重的犯罪形态的主要构成要件,同时实现其他较轻的附随构成要件时,只要适用较重之主要构成要件处断。

二、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出于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产生原因不同、罪过数量不同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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