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一调”是指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一裁”是指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两审”是指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提高,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优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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