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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新学期体育工作计划 第1篇
为贯彻落实《_中央_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和省教育厅印发《关于<_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体〔2009〕8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
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意见》不仅是指导我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指导教育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学校领导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高度,以对国家、民族未来高度负责、对青少年学生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突破口,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作为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一件大事来抓,为我区迈向教育现代化而努力。
(一)各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我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指导家长教育子女树立“健康第一”的意识,帮助家长基本掌握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方式方法,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二)各学校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学生进行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党和国家对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关心和爱护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其深入人心。并尽可通过各种社会媒体报道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情况、进展和成效,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机构
(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的要求,加强与区有关人事部门的协调,落实好学校体育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各学校应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设置学校医务所(卫生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三)各学校要配合_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疾控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等),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督导及培训等有关工作。
三、加强学校体育卫生人员队伍建设
(一)足额配备体育卫生教师。各学校要按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室人员:小学1~2年级每4~5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4~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6~8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学校卫生(保健)室人员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配备。
对尚未配齐体育教师的学校应尽可能安排科任教师兼任体育课。保证开足开齐体育课的需要。暂时不能配足、配齐校医(保健教师)的,可从附近的卫生医疗机构聘请医生到校担任兼职校医,定期到学校指导卫生防疫和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二)切实保障体育卫生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各学校必须保证体育教师与其他教师同工同酬。体育教师承担的课间操、大课间体育活动、组织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以及组织学生课余训练、竞赛等工作应计算入体育教师的工作量,学校向体育教师每人每年发放一套运动服装和一双运动鞋,体育教师按规定享受室外高温工作津贴(每年按半年计算)。兼职体育教师按50%执行。校医(保健教师)享有与其他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持有教师资格证并从事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校医(保健教师)享受与其它教师同等的待遇。校医(保健教师)享受卫生保健津贴(上述标准可参照广东省教育厅粤教体字[1994]5号文制定)。
(三)加强体育卫生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兼职体育教师要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到2012年,将对现有体育教师、校医或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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