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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监管新规,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信用卡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分类、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同时对信用卡资金流向、信用卡分期业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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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定义

第六条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个人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

第七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 18 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八条 单位卡(商务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且可以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支取现金的单位人民币信用卡。

第九条 无指定用途的信用卡,即为个人卡;有指定用途的信用卡,即为单位卡。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卡(个人卡)可采用第二还款来源、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进行发卡前审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客户风险状况,自主确定是否提供上述发卡前审查和审批的第二还款来源。

第三章 业务准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开办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3 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四)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中从事信用卡业务或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少于 30%;

(五)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六)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安全、高效的信息传递和资金清算系统,能够确保收单业务的持续、稳定、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信用卡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客户信用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卡业务审计和监督体系,加强业务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独资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明确信用卡营销规则和营销策略,严格规范营销行为,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诈性宣传。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标准,确保审批过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监测、控制和处置等环节,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用卡业务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信用卡资金和利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银行自主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透支按月还款正向引导机制,积极向持卡人宣传倡导按月还款、理性用卡的消费理念。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内部控制,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合规经营。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卡业务信息的安全管理,确保信用卡业务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信用卡业务投诉的处理,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客户服务质量。

第五章 信用卡交易和授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交易授权管理制度,对信用卡交易进行授权管理,确保信用卡交易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交易监测系统,对信用卡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防范信用卡交易风险。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交易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信用卡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交易数据统计和分析制度,对信用卡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信用卡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交易争议处理机制,对信用卡交易争议进行处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商户管理制度,对信用卡商户进行管理,确保信用卡商户的合规经营。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对信用卡收单业务进行管理,确保信用卡收单业务的合规经营。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资金清算管理制度,对信用卡资金清算进行管理,确保信用卡资金清算的安全、高效。

第四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信用卡信息安全进行管理,确保信用卡信息的安全。

第六章 信用卡还款和计息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还款的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方式、还款渠道、还款期限、还款金额等。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最低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还款提醒机制,及时提醒持卡人还款。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信用卡逾期欠款进行催收。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信用卡逾期欠款进行核销。

第四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信用卡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 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五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识别信用卡业务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违约金标准,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资产质量监测和考核机制,加强对信用卡业务资产质量的监测和考核,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资产,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第五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卡业务信息的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有效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五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信用卡业务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八章 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内部控制,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合规经营。

第五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用卡业务报表、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信用卡业务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分类监管,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

第五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信用卡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五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监管评级,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和考核,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披露信用卡业务的相关信息,提高信用卡业务透明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

(二)违反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的;

(三)违反规定对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持卡人收取超限费的;

(四)违反规定对信用卡持卡人超限额用卡未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

(五)违反规定以信用卡从事套现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保管信用卡交易信息致使交易信息泄露、篡改、毁损的;

(七)未按照规定发送信用卡交易信息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交易进行授权管理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进行管理的;

(十)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信息披露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信用卡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外包信用卡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促销的;

(四)违反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宣传的;

(五)违反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收费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投诉处理机制的;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信用卡业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审计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报告的;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信息披露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的;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亿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限额管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资产质量监测和考核的;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信息安全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应急管理的;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统计分析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数据治理的;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亿元以上二十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行政处罚的;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的;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亿元以上一百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关联交易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亿元以上二百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战略规划的;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亿元以上五百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绩效考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薪酬管理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亿元以上一千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声誉风险管理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亿元以上五千亿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洗钱风险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亿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操作风险管理的;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操作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进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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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信用卡监管新规,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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