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行政机关的罚款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企业有行为的,可能会被行政机关给予罚金的。进行破产清算时,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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