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2)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义务,都应代为履行;
(3)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原告处分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等,有权处分原告的实体权利,如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公平法务网来源链接:https://www.523it.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