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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情形)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2、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3、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

4、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5、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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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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