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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为补缴社保“自认”劳动关系,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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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8人经过仲裁后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主张其自2001年3月起入职某外贸物资购销中心工作,但用人单位自2010年1月至今未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某外贸物资购销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外贸物资购销中心对王某某等8人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双方均要求法院出具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


法槌敲响时


一审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以二者之间存在争议纠纷且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某等8人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外贸物资购销中心自2001年3月至起诉之日存在劳动关系,而某外贸物资购销中心对王某某等8人的诉称予以认可并无异议。双方意见一致,即均认为王某某等8人与某外贸物资购销中心自2001年3月至起诉之日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双方对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提交相关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由社保部门依法审查是否符合办理社保的条件,王某某等8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

王某某等8人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对8个案件维持一审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官说法


如果双方要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则案件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不适用自认制度,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按照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确认劳动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前提。


人民法院受理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类型中,每年都不乏有某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来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在某一时段存在劳动关系,他们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无异议,诉至法院只是为了拿着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社保等部门办理缴纳或补缴社保手续,其中会存在骗保和虚假诉讼的风险。

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工资发放流水等客观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查明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当事人之间对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案件将因当事人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而被驳回。


法官提醒

网络上所谓的“挂靠参保”“代缴社保”,是个别不法中介虚构劳动关系,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取参保资格或者协助其获得领取待遇资格的行为。相关中介往往是非法组织或空壳公司,存在极大的倒闭或者跑路的风险,被社保经办机构查处、相关费用被卷走、挂靠企业不肯续保等问题时有发生。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以免卷入骗保案件,除正常的参保权益无法享受以外,还要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落得人财两空。以挂靠参保的形式参保缴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属于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了要被清除缴费记录、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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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以案说法 | 为补缴社保“自认”劳动关系,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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