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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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赵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光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光某某受伤。经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光某某构成两处伤残,伤残等级一处评定为九级,一处评定为十级;评定误工期为240日。
案涉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孔某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前,光某某在泾县个人经营理发店。后光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孔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1335.88元。
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光某某支付赔偿款147261.66元(其中误工费为28944.72元),某保险公司对误工费部分提起上诉,认为光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其误工费。那么,对于光某某的误工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呢?
法 官 释 法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改善,人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有了较大提升,实践中,普遍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通过被返聘、务工、农业劳作等方式从事劳动获取收入的现象,对该类人员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劳动能力以及是否因受伤而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等因素酌情认定误工费。若机械的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予支持误工费,与客观事实不符,难以令人信服,亦有悖相关法律精神。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光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法院查明事实,事故发生前光某某一直在个人经营理发店,从事理发服务,事故发生后确实造成其因伤收入减少的客观事实。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光某某的年龄、身体状况,认定光某某虽从事理发工作,但事实上不可能常年每天不间断地从事理发服务而获得全年的满勤收入,从而对光某某的收入标准参照安徽省非私营单位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按7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且较为适当,故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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