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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不适合婚姻的生理缺陷可以离婚吗

问题解答:

一方有不适合的生理缺陷可以的。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存在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机关不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保健服务。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行时刻律师。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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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一方有不适合婚姻的生理缺陷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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