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作用: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可以凭此转移劳动者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离职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工作年限、工作岗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合同期限、离职时间等。
开离职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离职证明复印是无效的,同时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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