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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于2005年6月入职某大型企业,经其十几年的努力,从普通员工一直晋升到了公司西北地区副总职位。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裁撤了部分员工,但李某仍继续在岗留任。2021年8月,公司以某事件牵扯李某为名,乱扣帽子,引用与事实不匹配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中的某条规定,对李某作出了“记大过、调岗降职降薪”的处理决定。李某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向集团领导、公司纪检等部门多次申诉,均未得到回应。公司仍停止李某原岗位的考勤,一味要求李某去新岗位报到。否则,将按旷工处理。李某遂于2021年9月初,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随即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结果

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均认可,但各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以此裁决支持经济补偿金。

裁决作出后,公司和李某均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调岗降薪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调岗降薪,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本案中,公司依据《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中的规定将李某由副总降职为另一门店销售部经理,要求次日到新岗位报到。李某对此决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重新调查,但公司不顾李某申诉仍一味要求李某及时到新岗位报道,否则按旷工处理。

但庭审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违反公司上述规定的行为,故其对李某某作出的决定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公司亦未就调岗行为与李某协商一致,仍要求李某到新岗位报道。

李某以公司未与本人协商一致,单方面调岗降职降薪,迫使其离职,依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审理历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一来是当事人在我之前咨询的律师们对本案的分析和态度;二来是公司方的企业性质决定其自身的制度和管理还算完善;还有就是在仲裁和庭审当中出现的波折和状况。但整体结果是好的,当事人和本律师均比较满意。


在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分为三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在劳动者单方解除案件中,未按时发放工资或未依法缴纳社保等算一子类,调岗降职降薪等算另一类。

而在后者中,因法律未明确的合理范围,属于自由心证部分,这就给用人单位留有较大的操作性。因此,这也就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排挤员工、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行中,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范围,还是属于违法调岗降职降薪,直接关系到劳资双方的赔付问题,这对公司人事部门或公司法律顾问是个考验。

回头来看本案,即便再大的公司,稍有不慎,也将会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该有的法律责任。

本案对于劳动者另一个意义是:法律、法院对于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即便再强大的公司,若出现违法侵权行为,绝大部分案件还是能得到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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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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