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工伤后在工伤认定或者工伤鉴定期间,如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一般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那么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一般应将合同期限延期至出具工伤鉴定结果。
一、员工受工伤后劳动合同如何续期?
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否则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终止,用人单位有承担经济赔偿金的风险,导致损失扩大。如果是七到十级的,如果第一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企业和职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第二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职工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合同。
停工留薪期内自然是不能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那顺延到什么时候可以终止呢?原则上顺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不同的个案或有不同的结论。并不是所有工伤都需要劳动能力鉴定,也不是所有工伤都有停工留薪期。有些职工受伤并不严重,经过周末或者短暂的休息,就可以正常上班了,所以流程上不是必然有停工留薪期。但是,有些工伤职工,明确且用人单位也知晓正处于停工留薪期间或者工伤能力鉴定期间,此时建议用人单位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再终止劳动合而,避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期限因工伤法定情形顺延期间,是否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存在争议,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未做强制性规定,从立法本意上来讲,用人单位也不应因此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种顺延情形是法定顺延情形,类似情形还包括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哺乳期等。
但是为避免争议,毕竟不同区域不同人有不同的解释和认知,仍然建议用人单位向该类劳动者发送顺延合同期限的通知,避免发生纠纷陷入被动地位;
三、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
员工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满是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到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规定各不相同,由地方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承担主体和支付标准)。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当然,对于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法律对于劳动者能否主动申请离职并没有严格规定,劳动者是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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