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有时候公司或者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会对职工的岗位进行一些调动。有时候有些公司会协调员工的意见后进行岗位调动。
10月14日,王贵全因酒后闹事而受到停止工作的处理。同月19日,王贵全在向厂方承认了错误并作了相应的保证后,才被允许继续上班。不料,次日中午,王贵全又违反规定,在午餐的时候毫无节制地酗酒。同事们担心他在上班时出事,出于好心劝他下午不要上班,但是,王贵全却不听劝阻,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强行上班。毫无安全常识的王贵全在酒醉状态下,先是给水泥制品(管道)加料,然后又违反操作规程,在机器没有停止运转的情况下,便用右手拿起工具伸入水泥管道,对管道内壁进行削刮。这时,惨剧发生了。随着王贵全的一声惨叫,王贵全的整个右臂已被机器绞得血肉模糊。同事们急忙拉下电闸,救出王贵全,并将其送往彭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中上段外伤性骨折,右上肢全段挫擦伤”。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后,王贵全才得以出院。王贵全能够认定为吗?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王贵全进容祥水泥制品厂做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作为劳动者,王贵全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酗酒后不听劝阻,违章操作,致其在劳动中受伤,因此不能定为工伤,王贵全应对自己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容祥水泥制品厂存在管理不严,应承担次要责任。
夏杰律师补充:
《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高级,专职律师,徐州仲裁员,中国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担任十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二十多年的法律实操经验。
不锈钢管来源链接:http://www.jns904lbxg.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