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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患轻度抑郁症而长期请假,单位一定要批准吗?

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现有的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即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符合请病假的条件,但也需要履行用人单位内部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阿欢与某金属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6月20日至6月30日,阿欢分三次向公司申请病假以及事假,公司同意了阿欢的休假申请。但假期结束之后,阿欢并未返岗上班。

2019年7月17日,公司根据阿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给阿欢邮寄了书面通知,要求阿欢来公司说明不能返岗上班的原因,但该通知函被退回。直到2020年1月7日,公司又通过当地报社报刊向阿欢发出通知,要求阿欢来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并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微信发送给阿欢。但阿欢仍然未回公司上班,也未提交请假手续。

2020年1月20日,公司向阿欢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因阿欢连续旷工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通知了工会。

阿欢在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阿欢提供了医院开具的抑郁自评量表,该表载明参考诊断为阿欢患有轻度抑郁症,但是为没有提交相应的病假证明。


二、仲裁审理

仲裁委认为,阿欢病假到期后,在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出勤上班,公司在多次催促通知无果后,以其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具有事实依据。虽然阿欢表示其患有轻度抑郁症,符合医疗期相关规定,但是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症状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为此,对于阿欢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劳动法中所称的“医疗期”,其基本含义为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的治疗休息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

鉴于劳动者请病假休息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用工统筹安排,为此劳动者在行使医疗期待遇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劳动者患病的病情症状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严重程度达到了需要治疗休息的客观要求,这一点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单来予以证实。

其次,本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中,人民法院会要求劳动者提供除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单之外的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据予以辅助证实。

第三,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现有的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即便其符合请病假的条件,也需要履行该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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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员工因患轻度抑郁症而长期请假,单位一定要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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