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户一
一户一车位法律规定陆简为:
物业管理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要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小区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如果说出售车位歼亏、车库数量大于本小区房屋套数时,那么业主就可以购买多个车位。
如果业主遇到了物业不允许一个车位登记两辆车的情况,业主氏悉神最好就先跟物业进行协商。协商过后,物业还是不同意一个车位登记两台车,那业主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物业。因为物业不让业主登记两台车这个是不合法的,车位的归属是由开发商通过出售、赠送或者出租等方式来约定的,物业是没有权利对这个进行约束的。车位的使用只要遵守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根据业主的意愿决定去如何使用。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开发商有没有小区车位的所有权,拥有所有权才可以售卖车位给业主,并且要购买车位的产权,这样业主才会有权利出售自己购买的车位。要注意小区的人防车位,开发商是不可以进行售卖的,只能出租给业主,如果业主购买了人防车位,是没有产权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小区路面没有公共车位,业主必须买车位,车才能进小区,合法吗?
不合法,小区物业没有权利禁止没买停车位和车库的业主开车进小区。
业主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该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针对这些停车位,看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售粗毁让房合同或者关于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其归属
如果小区规划中没有设置停车位,后来设置了停车位,而且是在小岩局区业主共有的场地或道路上设置的,其权属应归业主共有,即使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停车位进行租售或赠予,也是违法和无效的。
在共有场所上,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不能划停车位,即使划了,停车位也是归业主共有的,不能随便租售。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一)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可以找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余段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
3、提交前看看您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哪些,证据要充分完整。
三、小区内私自占车位可以报警吗
一、小区内私自占车位可以报警吗
1、私家车位被占可以报警,警察会管。私人停车位被占属于侵犯其合法物权,侵权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占用私人车位犯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解肢燃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侍凳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历谈虚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1、物业维修管理。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法律时刻 https://www.falvshike.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