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篇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2篇
陈述人:夏**,男,61岁,家住上海市**区**镇**村****号,系患者孙**之夫。
争议焦点:
1、术前准备不足;
2、术中违规操作;
3、术后记录失真。
4、首次鉴定失实
事实与理由:
1、术前告知不当
脑膜瘤大部分属于良性,生长缓慢。患者孙红英诊断出脑膜瘤时,实际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在诊断出来后其症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可能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不手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没有生命之虞。医方只告知了手术的好处,而对手术的不良后果轻描淡写,更没有如实告知不手术会怎么样。医方没有全面告知,误导患者及家属,如果医方全面告知的话,那么患者以近花甲之龄,可能就会选择不手术,这样虽然患者的视力不会改善,但生命显然不会产生危险。
2、术前准备不全
中华医学会编著的手术操作规程是医师应该遵循的医疗常规与规范,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中华医学会编著的关于脑鞍结节脑膜瘤手术操作规程将脑血管造影列入手术前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何理盛主编的《脑膜瘤》关于“鞍结节脑膜瘤”(p355-356)也指出:尽管非血管性影像学检查有明显的进步,但脑血管造影,包括颈动脉及椎动脉造影对鞍结节脑膜瘤的诊断及治疗均有明显的帮助。脑血管造影可以显示颈内动脉、大脑前动脉等脑血管被肿瘤包埋及其移位等情况,确定肿瘤的供血动脉,同时可以显示血管本身的其他病变。可见鞍结节脑膜瘤手术前进行脑血管造影的重要性,但医方在对患者进行手术前却没有进行此项检查,以致在手术中才发现“肿瘤血供丰富”,但为时已晚。医方术前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术前准备不足可见一斑。
3、术中违规操作
1)、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神经外科权威王忠诚主编的《现代颅脑肿瘤外科学》关于“鞍结节脑膜瘤”一节中指出肿瘤的`切除步骤是:①先分离肿瘤在鞍结节的附着点。因为“肿瘤内血管的‘异性性’(或称‘畸形性’)是术中大出血的原因,所以先分离肿瘤在颅底脑膜上的附着点,阻断脑膜血管供血,以减少摘取肿瘤内容物时的大量出血。”(见该书p178)医方2007年2月28日的手术记录是这样记载的:探查见基底附着于前床台(?)和鞍膈的肿瘤,肿瘤呈卡鱼肉状、质硬,予分块切除,见肿瘤血供丰富。从该记录中可见医方未行分离肿瘤附着点这一关键手术步骤,明显违反手术操作规程。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3篇
医疗事故鉴定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常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形成
在专家形成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四、其体应当注意的事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4篇
1、条理清楚;
2、既要重点突出、又要全面陈述,不要过多的纠缠于对损害结果没有实质影响的细枝末节,而是针对对损害结果具有实质影响的医疗过错着重阐述,同时对其他的医疗过错在指出之后简单评述;
3、涉及到医疗过错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忌仅仅扣大帽子而没有具体内容。
4、要做到医学用语准确到位,否则容易给人留下完全不懂医学、尽说外行话的印象;
5、说理要明白,应当联系相关证据(重点是病历资料、检查报告)进行阐述,不要脱离了证据自说自的,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6、要结合医学资料以及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阐述,指出认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5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_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6篇
申请人:XXX;公司名称:XXX;法定代表人:XXXX;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1、治疗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的合理医疗费用。
2、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X驾驶XXX号XX牌小型越野车在XXXX三道街将被申请人XXX撞伤,事故发生后,XXX到XX省武警总队医院救治,并于同日转至X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后因呼吸困难转入呼吸内科,共住院XX天。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XXX多次转科,医疗用药数量过多,且有些药物用途不明,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所用的合理医疗费用,和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请予以准许。
此致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7篇
陈述书的通常格式是:首先,对患者接受医方的医疗过程进行陈述;其次,阐述医方的哪些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此时应当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阐述,重点突出、全面具体。如果把握不准,担心遗漏,应当表示由于自己的知识所限,医方可能还有其他的医疗过错没有被指出,请求鉴定专家认真审查,做出认定;
再次,阐述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哪些损害结果发生;最后,作总结性发言,请求专家认真考虑陈述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鉴定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8篇
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一、医疗事故概念
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根据_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12小时内上报医疗单位负责人。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单位接到当事的'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及时对组织人进行调查处理,并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对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_《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设有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卫生局只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办事
机构,不是上级主管部门。两级鉴定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但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发生医疗事件后医患双方协商无效的,病员及其家属可向当事的医疗单位提出书面(院级)鉴定申请,医疗单位应在30日内做出书面鉴定(院级)意见,并注明:自接到本鉴定(院级)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持该鉴定意见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最终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凡临床诊断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或者争议者,医疗单位应征得病员家属同意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收取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由申请和委托鉴定一方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9篇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算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月20日_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0篇
医疗事故医学鉴定
你们好!
首先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能如期参加关于我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我于2xx-xx年10月27日通过现场招聘,进入沥林镇恒益五金制品厂,从事操作冲压与切割机开料工作,在入职前,顺利通过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各项体检。
2xx-xx年12月6日,我按工作惯例进行五金切割工作,由于施工时所产生的剧烈震动和尖锐的噪音共同导致我听力受损,之后病情日益加剧。
12月15日,我在厂方所委派人员的陪同下,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检查,16日院方出示了检查结果(见附件1):
1)语频有频率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较好耳语频平均听阈>40DBHL;
3)高频平均听阈≥40DBHL;
为进一步明确诊断,院方建议:脱离噪音环境一周后再到该院职业监护科复查。
12月19日,我去惠州协和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电子耳镜检查结果为(见附件2-5):1)左耳鼓膜稍凹陷,表面可见盯少许聍;2)右耳鼓膜凹陷,透过鼓膜可见中耳腔内有水性分泌物。镜下诊断为:渗出性中耳炎。医学影像中心双侧乳突CT平扫描结果为:薄层高分辨率颞骨扫描示双侧乳突气房密度增高,粘膜增厚;中耳鼓室内密度增高,粘膜增厚,听小骨结果大致正常,未见骨质破坏,鼓窦入口及乳突气房骨质结构未见明显异常,诊断意见为:双侧慢性中耳乳突炎。
12月23日,我在厂方所委派人员的陪同下再次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检查,28日院方出示了检查结果(见附件6):
1)语频有频率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较好耳语频平均听阈>40DBHL;
3)高频平均听阈≥40DBHL;
4)高频有频率的听力损失≥65DBHL
医师批示:不宜从事噪声作业岗位,建议调离。
1月22日,厂方负责人卢晓容陪同我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耳科做进一步检查(见附件7-11),接诊医生徐志坚(耳科医生,现调到了该院科技大楼五楼鼻咽喉专科)无端怀疑我因患有鼻咽癌而导致的听力受损,于是作了电子鼻咽喉镜检查,并在麻醉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在我鼻腔内强制性取样新生物四件,导致大量的血液流失,当时给我所带来的痛苦是不言而喻的。
1月26日,鼻咽部新生物化验结果为粘膜慢性炎,并非主治医生所怀疑的鼻咽癌。
2月3日,厂方负责人卢晓容带我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耳科治疗,接诊医生徐志坚在无任何麻醉效果下给我做了耳膜穿孔注射,当时肉体上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尔后给我配了一个星期的口服西药处方:血塞痛胶囊、复方头孢克洛胶囊和甲钴胺分散片。晚上十点钟左右,我服用医生配制的药物,大约五分钟后,出现了恶心、呕吐、四肢无力、脸色苍白、呼吸急促、恶寒冷的'不良症状,厂方急送沥林镇医院,后急转惠州协和医院进行抢救,入院时医生初步诊断为药物过敏和双耳中耳炎,后经医院多方面检查(见附件12-30),判定结果为:
1)药物过敏;
2)十二指肠球炎;
3)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肠化;
4)胃窦溃疡(A1);
5)左肾囊肿;
6)混合性高脂血症;
7)双耳神经性耳炎;
8)右耳混合性耳鸣。
2月12日下午,因厂方拒绝延续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强制性出院。
由于该次药物过敏,导致我器官组织损伤而部分功能障碍,至今每日摄食量极少,营养严重不足,四肢乏力,血压偏低:69/110,且昼夜不能自然睡眠,必须服用安定才能勉强睡眠,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我作为家庭的唯一支柱,上有年过七旬的双亲,下有年幼的子女,如此等情形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是可想而知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接诊医生徐志坚当时并未按照规定向我告知道服用该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能避免对我产生不利后果,从他与公司负责人卢晓蓉的交谈中能感知到他们之间有某些潜规则的存在,个人认为该次医疗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具备由接诊医生徐志坚主导而潜意识制造的可能性,我对接诊医生徐志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表示质疑,在进行特殊检查之前没有征询患者意见,他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他没有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的医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也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向我提供具体医疗处置方式和服务,未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是采用非常规的方法(鼻腔取新生物),以致对患者造成了非医疗必须的损伤后果,臆想颠覆病因事实,以达到帮助厂方规避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员工提供医疗的法律责任。
该院接诊医生徐某的医疗行为对我造成了医疗伤害,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针对他的行为,我重申以下几点质疑:
1)按照医疗常规角度来说,患者在就诊时向接诊医生明确阐述了病因、病情以及之前多家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时,接诊医生应当首先尊重患者病因的真实性,例行符合证实该病因是否真实存在的各项科学检查,待之前的病因得以充分的否定之后,才能从另外的角度去分析、查找病因,以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肉体的痛苦和损失,而不是直接妄加推断地去全部否定。接诊医生徐某怀疑患者有鼻咽癌,这种怀疑比较主观,通常情况下,鼻咽癌患者会有头痛、吸鼻后痰中带血或擤鼻时涕中带血、单侧性耳鸣或听力减退、耳内闭塞感等临床表现,而我的临床表现不具备以上特征。而接诊医生徐某的行为是否遵循了这一医疗常规?
2)我在该院进行特殊检查时,意识清醒,属于能完全表达自身意愿的自然人,而接诊医生徐某在进行特殊检查之前,并未向我本人征求任何意见;在提取鼻腔新生物的手术时,我已明确表示麻醉效果不明显,痛苦不堪的表情却未能终止或暂缓其手术的仍然执行。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医疗的操作规范和人道主义精神?
3)接诊医生徐某在向我提供医疗服务时,并没有根据我当时的身体状况及其药物的承受能力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且未告知我服用该药物可能存在的风险,致使我药物过敏,多次组织、功能器官损伤,几乎命悬一线。接诊医生徐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低级错误对执业多年的医生来说该不该发生?难道这低级错误是有潜意识的?这种低级错误的背后是否潜藏着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4)由于接诊医生徐某错误的医疗行为,导致我萌生了严重的医疗恐惧,对某些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极度的不信任,故而我听力损伤之医疗自事件发生后一度中断,很有可能已经错过最佳医疗期。医生徐某在精神层面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月25日,我向该院递交了医疗事故赔偿申请。
6月29日,该院复函,全面否定了本次医疗事故的真实性。
7月8日,我向惠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医学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1篇
如何做医疗鉴定
近年来,法院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非因工受伤,因交通事故受伤)大幅度增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问题,即在当事人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中,许多是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其中还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受到的伤残,也是提供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因此,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我国现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种类。
在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_国家标准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另一类是_国家标准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两种鉴定标准适用范围是不同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殊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并且只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此外的一般的人身损害是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的。但一般的人身损害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有伤残评定的标准外,其他的人身损害,国家没有规定一套相应的鉴定标准,所以很多鉴定机构在对一般人身损害(非因工受伤)进行鉴定时,大部分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笔者认为鉴定机构适用该鉴定标准鉴定是不正确的,其理由:一是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四是发生这种损害是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五是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其伤残的赔偿标准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比如:职工因工负伤,评定伤残等级为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本人24个月工资,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若鉴定为伤残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以南昌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19元计算,他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172380元,而职工工伤伤残一级如按月平均工资1140元计算,其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仅为27360元,虽然都是评定为一级伤残,但他们之间的赔偿额仅这一项就相差14万多元。那么,实践当中,为什么许多当事人在发生非工伤的人身损害(即一般人身损害)时,都愿意选择《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而不愿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两个鉴定标准不同造成的。一般来说,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远低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举例来说,工伤的伤残评定,在人体损伤达到轻伤后,既便不影响到肢体关节功能,大部分仍可定为伤残,而套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同样是轻伤,如果该轻伤不影响到关节功能障碍,一般就不构成伤残等级。假如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如套用非工伤鉴定标准,可能很难鉴定到七级伤残。由此可见,工伤鉴定标准的门槛远低于非工伤的鉴定标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当事人乐于选择用工伤鉴定标准来鉴定,而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即鉴定选择低标准,赔偿选择高标准的原因所在。而法院在遇到这类情况,进行处理时,各地法院又是各弹各的曲,各唱各的调,做法不尽相同。对于非工伤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鉴定书来决定残疾赔偿金标准。若当事人提供的是以工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工伤残疾赔偿金(或称残疾补助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若当事人提供的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赔偿。有的法院则无论是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的鉴定书,均适用一般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而有的法院做法是只要当事人是非因工所受到的伤害请求赔偿的,若其提供的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标准作出的鉴定,则一律要求受害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否则不予考虑残疾赔偿金。笔者认为,非因工负伤,其伤残程度鉴定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显然是不符合工伤鉴定关于适用的主体、程序和条件规定的。我们知道,工伤伤残鉴定之前必须先由有关劳动行动部门确认其为工伤后,才能由专门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后受害人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赔偿金等待遇。而一般人身损害需鉴定伤残等级时,是不需要事先经过工伤确认程序再进行鉴定的。此外,一般人身损害涉及赔偿的,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判赔,否则属于适用主体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此也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的法院遇此情形所作的裁判,值得商榷。
实践当中,也有的同志提出,一般的人身损害(即非因工受伤),其受伤原因有多种,如交通事故受伤,打架斗殴受伤,动物伤人,购物摔伤等等,但法律对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只有上述提到的两类,一类是适用于工伤的鉴定标准,一类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那么对于诸如打架斗殴的,动物伤人的等等,又适用何种标准鉴定呢?笔者认为,其也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来鉴定,理由如下:一是该标准适用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其他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是适用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三是鉴定的部门也是和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机构一致。故对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鉴定标准的运用比较混乱,并造成明显的司法不公。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以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以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2篇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
第一,要尽可能获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医疗行为不当之处;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医务人员有无相应当行医资格;
第三,患者就诊科别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第四,医疗机构医疗措施的选择是否得当,在采取相关措施前后有无侵犯患者及家属知情权的情况;
第五,医方用药的准确性、正确性及范围适当性(有时会出现医疗机构用药不到位,药性温和情况及村级卫生室超范围用药的情况);
第六,出院时的医嘱是否到位,有无不当医嘱;
书写陈述材料时首先应当以患者病情的发展为顺序进行书写,在病情发生突变时应写明具体的时间点。此后,逐一分析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之处。之后分析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9月14日,祝某(以下称患者)因18个月前被人咬伤,已经缝合,痊愈后出现下唇部分缺如,为求美观,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以下称院方)住院治疗;
209月14日下午,院方为患者行“双侧上唇瓣转移、修复下唇缺损术”;
年9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经治愈为由让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
204月22日,患者在上次手术七个月后,出现张口受限、下颏部手术继发索状瘢痕明显、下唇较术前菲薄不美观、皮瓣供区遗留瘢痕且造成一定程度面颊外观的改变。为此,患者再次到院方住院治疗;
年4月23日,院方为患者行“口角开大+面部疤痕切除术”
2010年4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经治愈为由让患者出院,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
二、院方的过错
(一)、院方和主治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依法不能从事医疗美容行业;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3篇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xxx
被申请人:xxx
单位负责人:xxx
地址:xxx
联系方式:xxx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到被申请人处就诊。
入院时的诊断为:xx年xx月xx日下午被一正在倒车的面包车撞倒,造成申请人面部外伤,左上肢腕关节以上,胳膊肘以下骨折,左腿小腿骨折,由120救护车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拍片子、各项化验,诊疗结束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骨科住院治疗,门诊住院号为xxx。
第二天也就是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检验的生化检验报告单上明确显示,申请人的肌酐CRE的检验结果为675H、尿素氮BUN为。而正常成年女性的肾功能检测指标为肌酐(CRE)正常参考范围:0~159μmol/L。尿素氮(BUN)正常参考范围:~。血尿素氮与肌酐比值(BUN/CRE)正常参考范围:15~24:1。很显然,申请人的肌酐值已经很高,在肌酐值高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药物甘露醇。但是被申请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十多天的时间持续使用该药物,直到xx年xx月xx日晚上八点造成申请人休克。被申请人组织内科医生进行会诊,会诊后就给申请人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家属就使用甘露醇的治疗单签字,并告知申请人家属使用甘露醇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申请人无奈只好转到山大医院进行治疗。至xx年xx月xx日0:30分申请人转院时的检查结果显示,除了入院时的受伤情况后还多了一项,肾功能不全。
被申请人不当的治疗方案、错误使用药物,造成申请人的病情严重恶化,现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4篇
医疗损害鉴定
释义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7月1日《_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年6月28日_发布的《_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2010年7月1日《_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_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_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_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1](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5篇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
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6篇
撰写鉴定陈述书之前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你所了解的医疗过程;
2、取得所有病历资料、检查资料,了解其中的内容。很多当事人和代理人没有取得医院向法院和鉴定机构提交的所有病历资料就参加鉴定,这样的鉴定通常不会有很好的鉴定结果;
3、患者的损害后果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4、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最好能够得到专家意见;
5、有关的法律依据;
6、有关的政策规定;
7、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常规;
8、有关的规章制度;
9、有关的医学资料:按照国家通用医学教材、权威专业著作、学术著作的顺序进行搜集;
10、法医学的有关资料;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照上面的内容准备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7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xx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三、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8篇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相关文书的写作不了解。患者在医疗事故出现后,想要及时获得相关赔偿,必不可少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怎么写鉴定申请书?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区卫生局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 第19篇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xx_(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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