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定的,十级伤残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全身瘢痕面积<5%,但≥1%;
3、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50 岁以下者;
4、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7、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
8、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9、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0、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1、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2、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3、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4、双眼矫正视力≤0.8;
1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6、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7、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19、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0、晶状体部分脱位;
21、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2、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3、外伤性瞳孔放大;
24、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5、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6、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7、铬鼻病(无症状者);
28、嗅觉丧失;
2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3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3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3、鼻中隔穿孔;
34、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5、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6、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7、乳腺修补术后;
38、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39、慢性轻度磷中毒;
40、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1、井下工人滑囊炎;
42、减压性骨坏死 I 期;
43、一度牙酸蚀病;
4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建议参考:
在进行医疗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提供充分的证据:**患者或其家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以证明医疗事故的存在和损害的程度。
3、配合鉴定工作:**患者或其家属需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4、了解鉴定程序:**患者或其家属需要了解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的时间、地点、费用等,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5、提出合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可以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但需要注意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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