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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末位淘汰制降薪是否合法?

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工资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在法律上,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考核制度,并规定:对于考核成绩靠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降职降薪。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一、基本案情

戴某于1996年入职某玻璃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 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其中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某的工作岗位。

公司《员工工作规则》规定:平时记录:员工平时有优良行为 表现或不良行为时,由各单位负责人以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记录之;每月各项奖金之考核,以上两项记录将作为升职、调职之依据。

2015年11月,公司发布人员配置检讨公告,内容是:公司课股/长人数65人,每年度根据季度奖考绩排名,最后10%予以降职处理等。

2015年度考绩中,受考核人员共47人,戴某排名第43位。2016年1月,公司将戴某职务由课长调整为班长,职务工资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

戴某于2016年7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元、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元。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戴某的仲裁请求。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三、判决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戴某的工作岗位及薪资是否违法。

法院认为,劳动者排名末位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故用人单位根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但在除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之外,末位淘汰制并非当然违法。

本案中,戴某调岗前担任的职务为公司包装股课长,该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要求劳动者具备更优秀、全面的职业技能。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安排相对更为优秀的劳动者担任该职务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故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与戴某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某的工作岗位。2016年1月4日,公司根据人员配置检讨公告和戴某2015年度考绩汇总表对戴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岗后戴某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戴某对本次调岗的认可。

综上,本次调岗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因本次调岗引起的薪资变动亦属合法。


四、可供参考的点

1、对公司而言,合法合理设计员工的工资结构十分重要。合法合理的工资结构不仅能帮助公司控制成本,还有助于实现对员工进行更有效管理的目的。

2、对员工而言,如果认为公司做法不合法不合理的,应该及时提出并保留证据。

3、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对于公司而言极为重要。有没有这样的制度往往会成为决定公司相关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


来源 劳动法梁昌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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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用末位淘汰制降薪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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