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逾期付款利息是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同时收取的,那么它就属于价外费用;如果逾期付款利息是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之后收取的,那么它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23号)第一条规定: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应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和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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