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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资格须知

用人单位补充养老资格须知

2003-12-8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

2.《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第十九条。

二、资格条件

1.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

2.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

3.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三、报送材料

1.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

2.职代会通过的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交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材料;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五、办理时限

15日内

六、结果告知

当面告知

七、办事处室

养老保险处,1号楼409、411,联系电话:3559143,355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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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资格须知》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yrdwbcylbxzgx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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