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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员工签订的协议无效?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保,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可能性,强迫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的,该协议无效。


一、案情介绍

2013年2月16日,老何与他的妻子一同到省外的一家五金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这家公司从未为老何夫妇缴纳过社保。

2020年7月2日,公司要求老何签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内容为“本人在公司工作,由于本人年龄已经接近社会保险法定年龄的最后年限,自愿放弃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公司强制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都要购买养老保险,本人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如有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问质,一切由本人引起的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特此证明。”

2022年2月3日,老何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由离开公司,此后便再未到该公司工作。

2022年3月24日,因老何到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该公司便与老何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表示双方已经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补缴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老何夫妇14万元,做一次性了结。老何也保证不再就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等问题的相关内容到相关部门投诉上访,也不到法院起诉等。

之后,老何仍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公司向老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472.72元。公司收到裁决后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法院认为

虽然公司提交了由老何出具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但不能认定系老何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劳动关系从2013年2月16日就开始建立,形成劳动关系后公司一直就没有为老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为何到2020年7月2日要求老何出具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其次,从《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的内容看,存在与事实不符或不合常理之处。在证明中,老何是以“本人年龄已经接近社会保险法定年龄的最后年限”为由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老何生于1972年11月,在出具证明时尚不满50周岁,如果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保,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完全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该理由与事实不符。

另外,在证明中,老何不仅“自愿”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而且未要求公司给予任何性质的补偿,也与常理明显不符。

最后,根据公司提交的《批量用工参保模板》显示,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只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等3名管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为普通工人申报社会保险的记录。由此进一步说明,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的义务,所谓的证明系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劳动者希望维持劳动关系的心理,迫使劳动者出具。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一次性了结,且老何保证不再就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等问题的相关内容到相关部门投诉上访,也不到法院起诉等。

但是鉴于这份《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从《协议书》字面意思来看,双方仅就补缴社保事宜达成协议,并未涉及经济补偿金。

再从《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来看,老何夫妇在公司工作近九年时间,公司为其二人补缴社会保险金额不包括滞纳金也高于14万元,故双方的约定金额无法确定是否包括经济补偿金。

最后法院认为双方于2022年3月24日订立的协议书无效,且内容不包含经济补偿金。为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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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员工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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