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当事人决定以物抵债的,可以抵给第三人,但是应当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按照规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给银行所有,用于偿还银行债务的行为,是债务的清偿方式之一。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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