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因限购影响贷款导致无法履行购房合同,究竟由谁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吧。
案情概述
2013年5月2日,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张某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南湖半岛8号楼3层302号房,总金额为人民币1526277元;签订认购书后,张某支付了首付款426036元。因原告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其贷款手续未办成,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向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张某在签订认购书时,既非本市户籍居民,又未在本市缴纳社保或纳税,不具备在购买商品房的资格,致使双方签订认购书目的在客观上已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双方均可解除认购书,且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认购书。
张某作为购房人对政府实施的限购政策有了解并负有遵照执行的法律义务;某开发公司作为进行商品房开发出售的市场主体,相对购房人而言更清楚当地房产政策内容和细节,且按照市政府、房管局的要求,负有宣传告知并审核购房人资格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因为限购政策原因不能履行《商品房认购书》,均有过错,但考虑到双方利益失衡,且某开发公司在知道张某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情况下收取购房首付款,并客观上占用张某的上述资金,应赔偿张某上述资金占用期间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在“购房限购令”的形势下,越来越多不满足当地购房政策的购房者选择铤而走险,由此产生一列问题该如何解决,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几种具体情形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一般购房涉及三方主体:(1)购房者;(2)开发商;(3)房管部门,当然,对于部分购房者通过代理机构进行购房的情形,此处暂且不论。
第一种情形,购房者为购房伪造购房资格,开发商、代理机构将购房人的相关信息上报给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房管部门尽责审查但是未审查出,后发现购房者无购房资格。开发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以及支付违约金,此外,购房者本身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情形,购房者为购房伪造购房资格,开发商、代理机构将购房人的相关信息上报给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房管部门未尽责审查未审查出,后发现购房者无购房资格。开发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以及支付违约金,此外,行为人有一定欺诈行为,购房者本身是否可能构成诈骗罪,要根据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情形具体情况认定。
第三种情形,开发商明知没有购房资格,为购房者作假,若此时双方存在通谋,在此种情形下先结合以上两种情形具体分析购房者是否构成诈骗罪,开发商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此时,合同可能因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且双方均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第四种情形,开发商明知没有购房资格,为购房者作假,若此时购房者并不知情,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以及支付违约金。
对于因限购影响贷款导致无法履行购房合同,究竟由谁承担违约责任?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