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对于要约行为的处理,这是需要按照法定的手续进行,对于权利进行一定的保障作用。那么,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师工作站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要约收购的概念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之为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之为部分要约。
二、收购要约是要什么时候发出
依据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应该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编制好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后要发出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三、要约收购应该如何了结
如果要约批复通过,可以进入要约程序。公告要约开启,就可以进行申报了。申报方法很简单,就和买卖股票区别不大,在软件界面中找到“申报要约”选项输入你要申报的股份数量,当然,也可点“解除要约”取消。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什么是要约收购及其豁免
法律常识:
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要约收购的豁免是收购方在实施可触发法定要约收购的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要约收购的规则
一、要约收购的规则
要约收购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二、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
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三、要约收购适用于什么情况
第一,投资者可以自愿选择以要约的方式向目标公司购买股份。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的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所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三,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第四,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超过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第五,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应该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将其直接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减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以下。其后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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