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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雨山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鞍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69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徐某某服判并于2023年7月19日履行全部义务。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22日,雨山区某社区筹备组与马鞍山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多层住宅面积2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面积180944.2平方米,商业门面8270平方米及价格。该合同对物业基本情况、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予以约定。在该合同即将届满前,2022年3月1日,又以该社区的名义与原告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一份。2019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徐某某(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合同中双方对权利义务、物业内装修、物业综合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予以约定。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至起诉期间,原告一直为该小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另查明,被告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27.16平方米,其物业形式为高层住宅,被告尚拖欠原告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696元,原告催交不成,以致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原告与被告、雨山区某社区筹备组及该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均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了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约交纳物业费,其未按约交纳物业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线管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规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因各种问题产生纠纷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无法解决纠纷。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可通过侵权责任诉讼或其他合同违约诉讼进行合法维权,还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解聘和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服务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定期公布其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主动接受业主监督,不断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创建优质物业服务环境,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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