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供电人)与乙养殖场(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电合同》,约定:乙为非重要用户,甲向乙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单电源,为防止意外断电,乙应自备应急电源。乙与丙(实际用电人)签订《养殖承包合同》,约定:丙承包乙养殖场内的塘口,丙向乙缴纳电费,乙方负责丙方经营期间用电主要线路规划投资和塘口照明等。某日凌晨4时,乙养殖场发生断电,导致丙的增氧机被烧坏。丙立即给塘口撒增氧药物,并打电话告知乙。乙回复停电是意外,应由丙自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乙随即又打电话告知甲,甲于10时修好供电线路。后查明,断电系高压线路老化缺相所致。丙塘口大量虾蟹死亡系增氧机停止工作后缺氧所致,增氧药并不能替代增氧机,丙总损失为30万元。
【评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因停电导致损失的责任承担。
首先是供电人的责任承担。丙虽未直接与甲订立供电合同,但丙作为实际用电人,应当享有安全稳定的用电环境。甲作为电源提供者和高压供电线路专有维护管理者,对断电原因应明确掌握,但其未能提交断电原因、维护管理、不可抗力等证据,亦未能证明即使对乙采取双电路供电模式,在其输出高压电缺相的情形下,仍能有效避免断电发生。故甲所管理运营的高压线路缺相断电导致增氧机烧毁停止工作是虾蟹缺氧死亡的诱因,甲应对丙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其次是用电人的责任承担。丙的电费系直接向乙缴纳,乙既是塘口的出租人,也是用电安全的管理人,乙明知存在断电风险,其有义务在突然断电时向丙提供应急备用电源,但乙并未提供,亦未采取其他可以减少丙损失的措施。另外,合同中乙未告知丙其与甲之间为非重要用户等级,存在断电风险,亦未约定丙需作突然断电的预防措施。故乙应对丙的损失负过错赔偿责任。
再次是实际用电人的责任承担。丙作为专业养殖户,应知虾蟹养殖在凌晨时需充足供氧,应采取措施以便在断电时及时供氧,而丙未配备应急电源等有效供氧措施,应负一定过错责任。
综上,本案中甲所管理运营的高压线路缺相断电系养殖事故的诱因,乙在断电时未能向丙提供应急电源,丙在事故发生时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经综合考量,甲应承担断电所造成损失的40%,乙应承担40%,其余损失由丙自理。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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