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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真的合法吗?侵犯了农民哪些权利呢?

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规避土地征用程序,纷纷以“租”的方式占用农民土地。这类“租赁”一般有时间长、补偿少的特点。


所以,政府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以租代征”是指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被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有严格的控制制度。

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是说,如果要把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才能把集体土地归国有。

租赁权是一种严重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而言,侵犯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救济权等。

一、以租代征侵害知情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以上公告无论内容或方式均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保护。

并且在以租代征的案件中,有关政府或单位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或获取非法利益,往往会自觉地进行虚假至少片面的虚假告知。此种情形下的隐瞒或虚构,不论其原因是什么,其后果均侵犯了公民了解真相和自主选择的权利。由小到大,由小到大,不利于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

二、“以租代征侵犯财产权利”

对于国家对集体土地征收的,按其原用途予以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以保证被征收人员生活水平不下降。用地租替代各种补偿费用的办法,将使农民的财产权利遭受巨大损失。

三、“以租代征侵犯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没有这一权利其它权利就没有。对于被征收的农民,国家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尽管这一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但以租代征方式将这一问题纳入考虑范围内。租地农民靠自身条件谋求发展,一般只能得到不稳定、劳力大、工资低的工作,而且这类工作也只提供给年轻人,年长的农民难以找到与其年龄相符的工作。

四、以租代征侵害救济权

被征收人对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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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以租代征”真的合法吗?侵犯了农民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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