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18岁少女醉酒后,闺蜜为其下单叫了一辆网约车。可谁曾想,驾驶特斯拉接单的男子竟然对其实施侵犯行为。可事后检察院却在女子当晚穿的长裙鉴定结果未出,但有监控视频证据的情况下,不予批准逮捕。目前鉴定结果已证实女子被侵犯。
(来源:大风新闻)
7月25日晚,18岁女孩小梨与朋友外出喝酒后,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次日凌晨0时57分,闺蜜见小梨醉酒,于是使用手机软件为其下单叫了一辆网约车。
接单的是一辆特斯拉,司机是30岁男子唐某。小梨上车地点距离其家中的车程,大约要18分钟。可司机唐某却是在凌晨3时30分,才将其送回目的地。
当天上午9时许,小梨酒醒发现身体出现异常并回忆起被侵犯一事后,立即到派出所报警求助。
2小时后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可小梨因却来例假,而未能从其体内提取到唐某的犯罪证据。
期间,唐某母亲带着5万元、开着豪车欲找小梨私了,但被拒绝。事后公安机关将小梨当天穿的长裙拿去送检,准备通过这种方式来确认是否有唐某DNA。
更重要的是,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证实小梨当时连走路都走不稳,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且还有画面拍到唐某将小梨放车另一辆车的前盖处,将其压住。期间,唐某多次抱住小梨,并对小梨上下其手。
另一段视频显示,小梨被唐某从后排抱至前排时,全身只剩内衣,小梨回忆称,自己是在前排被侵犯的。可8月9日,检察院却在送检结果未出的情况下,对唐某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唐某因此被取保候审。
8月11日,鉴定结果出炉了,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白底红花连衣裙腹部剪取物检出人体精斑。也就是说,现在是有证据证明证明小梨是被侵犯过了。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37日内”是否逮捕这一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简单来说,自刑拘之日起37天内,检察院必须要作出是否决定逮捕的决定。可本案是7月26日上午9时20分立案的,8月9日17时12分检察院就在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不予逮捕,这一点值得商榷。
其次,笔者认为,即便没有长裙证据证明唐某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监控足以认定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因醉酒无意识而处于不能反抗时被侵害的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监控已经证实小梨当时是处于醉酒状态的,且证实唐某是在小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将其衣服脱掉并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并将其刑拘,甚至是逮捕。
最后,当审查起诉前,有证据证明唐某实际上是强奸过小梨的,那么就可以改变罪名,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换而言之,在唐某只对小梨实施过一次侵犯行为的情况下,检察院就只能以处罚更重的强奸罪,来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监控证实小梨是醉酒、唐某趁机对其实施过侵犯行为,就应当刑事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罪名是强奸还是强制猥亵而已。
有网友表示,能开得起特斯拉的人,一般不会出来跑网约车,即便会,也是用新能源车。因此,从唐某母亲开豪车来判断,唐某半夜出来跑网约车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赚钱,且值得怀疑,应当彻查。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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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风新闻)
7月25日晚,18岁女孩小梨与朋友外出喝酒后,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次日凌晨0时57分,闺蜜见小梨醉酒,于是使用手机软件为其下单叫了一辆网约车。
接单的是一辆特斯拉,司机是30岁男子唐某。小梨上车地点距离其家中的车程,大约要18分钟。可司机唐某却是在凌晨3时30分,才将其送回目的地。
当天上午9时许,小梨酒醒发现身体出现异常并回忆起被侵犯一事后,立即到派出所报警求助。
2小时后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可小梨因却来例假,而未能从其体内提取到唐某的犯罪证据。
期间,唐某母亲带着5万元、开着豪车欲找小梨私了,但被拒绝。事后公安机关将小梨当天穿的长裙拿去送检,准备通过这种方式来确认是否有唐某DNA。
更重要的是,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证实小梨当时连走路都走不稳,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且还有画面拍到唐某将小梨放车另一辆车的前盖处,将其压住。期间,唐某多次抱住小梨,并对小梨上下其手。
另一段视频显示,小梨被唐某从后排抱至前排时,全身只剩内衣,小梨回忆称,自己是在前排被侵犯的。可8月9日,检察院却在送检结果未出的情况下,对唐某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唐某因此被取保候审。
8月11日,鉴定结果出炉了,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白底红花连衣裙腹部剪取物检出人体精斑。也就是说,现在是有证据证明证明小梨是被侵犯过了。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37日内”是否逮捕这一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简单来说,自刑拘之日起37天内,检察院必须要作出是否决定逮捕的决定。可本案是7月26日上午9时20分立案的,8月9日17时12分检察院就在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不予逮捕,这一点值得商榷。
其次,笔者认为,即便没有长裙证据证明唐某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监控足以认定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因醉酒无意识而处于不能反抗时被侵害的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监控已经证实小梨当时是处于醉酒状态的,且证实唐某是在小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将其衣服脱掉并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并将其刑拘,甚至是逮捕。
最后,当审查起诉前,有证据证明唐某实际上是强奸过小梨的,那么就可以改变罪名,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换而言之,在唐某只对小梨实施过一次侵犯行为的情况下,检察院就只能以处罚更重的强奸罪,来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监控证实小梨是醉酒、唐某趁机对其实施过侵犯行为,就应当刑事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罪名是强奸还是强制猥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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